有關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doc 14頁)
有關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doc 14頁)內容簡介
有關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內容提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統一製訂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詳見附件1),現予以發布。
一、本《標準》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製標準。
二、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進行減價修正。
三、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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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統一製訂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詳見附件1),現予以發布。
一、本《標準》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製標準。
二、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進行減價修正。
三、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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