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OC 36頁)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OC 3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電力工業“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電力設備的消防工作,保障設備和人身安全,確保安全發供電,特製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除核發電站以外的電力生產以外的電力生產企業。電力工業的工程設計、安裝施工亦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和要求,各工廠企業的電力用戶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1.0.3 各電力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情況,結合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製定實施細則,經廠(局)領導(總工程師) 批準後執行。
1.0.4 凡從事電力工業的設計、製造、施工、安裝、調試和生產等各級人員應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有關部分並結合消防常識至少每兩年考試一次。
1.0.5 對認真執行本規程且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和記功。對違反或不執行本規程者,應按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2 防火責任製
2.0.1 電力生產企業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製。電力生產企業的廠(局)長是本企業的第一防火責任人,全麵負責本企業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責任是:
(1) 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規定。將防火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2) 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3) 組織製定和貫徹防火責任製和消防規定;
(4) 組織防火檢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檢隱患;
(5)建立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加強管理教育,給予必要的訓練時間和工作條件;
(6) 對本單位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和保護現場,並負責調查處理;
(8)新投產設備要執行安全、衛生“三同時”的規定,如未執行有權拒絕驗收。
2.0.2 電力生產企業的保衛(消防)部門應配備專職消防幹部。電力生產企業的保衛(消防)部門行使消防監督、檢查、考核的權力,負責對本企業各部門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電力生產企業的安全監察部門應協助保衛(消防)部門做好對電力生產設備的防火工作。
對構成電力生產設備的火災事故,保衛(消防)部門和安監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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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電力工業“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電力設備的消防工作,保障設備和人身安全,確保安全發供電,特製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除核發電站以外的電力生產以外的電力生產企業。電力工業的工程設計、安裝施工亦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和要求,各工廠企業的電力用戶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1.0.3 各電力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情況,結合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製定實施細則,經廠(局)領導(總工程師) 批準後執行。
1.0.4 凡從事電力工業的設計、製造、施工、安裝、調試和生產等各級人員應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有關部分並結合消防常識至少每兩年考試一次。
1.0.5 對認真執行本規程且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和記功。對違反或不執行本規程者,應按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2 防火責任製
2.0.1 電力生產企業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製。電力生產企業的廠(局)長是本企業的第一防火責任人,全麵負責本企業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責任是:
(1) 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規定。將防火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2) 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3) 組織製定和貫徹防火責任製和消防規定;
(4) 組織防火檢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檢隱患;
(5)建立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加強管理教育,給予必要的訓練時間和工作條件;
(6) 對本單位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和保護現場,並負責調查處理;
(8)新投產設備要執行安全、衛生“三同時”的規定,如未執行有權拒絕驗收。
2.0.2 電力生產企業的保衛(消防)部門應配備專職消防幹部。電力生產企業的保衛(消防)部門行使消防監督、檢查、考核的權力,負責對本企業各部門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電力生產企業的安全監察部門應協助保衛(消防)部門做好對電力生產設備的防火工作。
對構成電力生產設備的火災事故,保衛(消防)部門和安監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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