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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規範拆解處理作業及生產管理指南(20

所屬分類:
生產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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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裝飾公司, 全套規章製度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規範拆解處理作業及生產管理指南(20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1 依據和目的
為貫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51 號)、《電子廢物汙染
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40 號)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 號),提高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企業規範生產
作業和環境管理水平,保護環境,防治汙染,製定本指南。
2 2 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的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
其他具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可以參考本指南的內容合理安排有關生產
作業和環境管理工作。
3 3 適用性
本指南中描述為“應當”、“確保”或者“不得”的內容為規範性要求,處理企業應當遵
守;其他內容為指導性內容,處理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考借鑒。
4 4 基本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處理企業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活動應當具備的基本要求。
1 4.1 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處理企業應當符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13
號)、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 (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0 年第 90 號)、
《關於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財綜〔2013〕110 號)等有關政策
法規的要求。
2 4.2 處理 資格和基金補貼資格
處理企業應當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並經財政
部、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合格,方可列入《名單》。
列入《名單》的處理企業,可以對所處理的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第一批)》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 年第 24 號)以下簡稱《目
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申請基金補貼。
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的要求
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經環境保護部按照製定的審核辦法核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數量
後,方可獲得基金補貼。
3 4.3 處理能力和處理數量
處理企業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年許可處理能力不得高於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環境
保護驗收批複的年處理能力,年實際拆解處理量應當至少達到年許可處理能力的 20%,但最
高不得高於年許可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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