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廠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計規程(DOC 44頁)
火力發電廠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計規程(DOC 4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1 總則
1.0.1 工程設計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並嚴格執行《勞動法》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1.0.2 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防護設施,必須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3 本規程適用於我國境內一切生產性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的燃煤火力發電廠。
1.0.4 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工程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發電廠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的《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規定。
2.0.2 發電廠各階段設計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方麵論證的內容。
2.0.2.2 初步設計,應有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以下簡稱“專篇”),其內容深度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2.0.2.3 施工圖設計,應根據初步設計審查所確定的原則,進行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工程設計。
2.0.3 擴建、改建工程設計文件中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應對電廠原有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狀況作出評述。,
2.0.4 引進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1 國內負責技術彙總的設計部門,應遵照本規程提出具體要求。
2.0.4.2 初步設計階段國內版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應包括經中方確認的國外設計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內容。
3 廠址選擇及廠區總平麵布置
3.1 廠址選擇
3.1.1 廠址選擇應根據該地區的氣象、地質、雷雨、洪水、地震等自然條件預測的主要危險因素和四鄰情況對本廠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影響,全麵考慮防範措施。
3.1.2 廠址應避免與具有嚴重火災、爆炸危險的其他工廠、倉庫等為鄰。當無法避免時,必須根據有關規範要求設置防火、防爆安全距離。
3.1.3 廠址宜選在大氣汙染、塵、毒危害較嚴重工廠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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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工程設計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並嚴格執行《勞動法》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1.0.2 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防護設施,必須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3 本規程適用於我國境內一切生產性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的燃煤火力發電廠。
1.0.4 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工程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發電廠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的《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規定。
2.0.2 發電廠各階段設計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方麵論證的內容。
2.0.2.2 初步設計,應有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以下簡稱“專篇”),其內容深度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2.0.2.3 施工圖設計,應根據初步設計審查所確定的原則,進行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工程設計。
2.0.3 擴建、改建工程設計文件中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應對電廠原有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狀況作出評述。,
2.0.4 引進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1 國內負責技術彙總的設計部門,應遵照本規程提出具體要求。
2.0.4.2 初步設計階段國內版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應包括經中方確認的國外設計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內容。
3 廠址選擇及廠區總平麵布置
3.1 廠址選擇
3.1.1 廠址選擇應根據該地區的氣象、地質、雷雨、洪水、地震等自然條件預測的主要危險因素和四鄰情況對本廠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影響,全麵考慮防範措施。
3.1.2 廠址應避免與具有嚴重火災、爆炸危險的其他工廠、倉庫等為鄰。當無法避免時,必須根據有關規範要求設置防火、防爆安全距離。
3.1.3 廠址宜選在大氣汙染、塵、毒危害較嚴重工廠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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