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安全規程(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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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安全規程(DOC 3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1總則
1.1為適應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保護地質勘探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製訂本規程。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地質勘探活動適用本規程。
本規程不適用使用地質勘探技術手段從事地質工程延伸產業的生產活動。
1.3 地質勘探(exploration, prospecting)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地下水、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重點有所不同的調查研究工作。
地質勘探包括區域地質、海洋地質、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及遙感地質、地質測繪、地質實驗、探礦工程等
1.4 地質勘探項目立項報告必須有安全內容,項目設計必須有職業安全健康專篇,項目實施計劃必須有安全防範措施。
1.5 地質勘探中涉及其它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法規的,必須遵循其規定。
2管理
2.1 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實現安全管理科學化、標準化;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作業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2.2 地質勘探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地質勘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分管副職對分管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各職能機構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3 地質勘探實行安全生產資格準入製度,推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係等現代安全管理製度。地質勘探單位必須獲得安全生產資格資質才能從事相應的地質勘探生產作業。地質勘探單位應積極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係等現代安全管理製度。
2.4 地質勘探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製度。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規設置安全機構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地質項目組必須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必須獲得《安全員合格證》。
2.5 地質勘探野外生產作業實行報告登記製度。野外生產作業必須到作業區域所在的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登記。
2.6 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保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從地質勘探經費中提取1~5‰作為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地質勘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2.7 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大檢查製度。地質勘探單位主管部門每年對其所屬單位至少檢查1次;地質勘探單位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檢查時,應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參加。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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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1總則
1.1為適應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保護地質勘探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製訂本規程。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地質勘探活動適用本規程。
本規程不適用使用地質勘探技術手段從事地質工程延伸產業的生產活動。
1.3 地質勘探(exploration, prospecting)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地下水、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重點有所不同的調查研究工作。
地質勘探包括區域地質、海洋地質、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及遙感地質、地質測繪、地質實驗、探礦工程等
1.4 地質勘探項目立項報告必須有安全內容,項目設計必須有職業安全健康專篇,項目實施計劃必須有安全防範措施。
1.5 地質勘探中涉及其它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法規的,必須遵循其規定。
2管理
2.1 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實現安全管理科學化、標準化;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作業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2.2 地質勘探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地質勘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分管副職對分管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各職能機構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3 地質勘探實行安全生產資格準入製度,推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係等現代安全管理製度。地質勘探單位必須獲得安全生產資格資質才能從事相應的地質勘探生產作業。地質勘探單位應積極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係等現代安全管理製度。
2.4 地質勘探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製度。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規設置安全機構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地質項目組必須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必須獲得《安全員合格證》。
2.5 地質勘探野外生產作業實行報告登記製度。野外生產作業必須到作業區域所在的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登記。
2.6 地質勘探單位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保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從地質勘探經費中提取1~5‰作為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地質勘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2.7 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大檢查製度。地質勘探單位主管部門每年對其所屬單位至少檢查1次;地質勘探單位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檢查時,應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參加。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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