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DOC 39頁)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DOC 3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條 運行中的供電設備係指全部帶有電壓,或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縱即可帶有電壓的設備。鐵路供電設備一般可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條 電力工作職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參加作業:
1.經醫生診斷無妨礙從事電力工作的病症,如:心髒病、神經病、癲癇病、聾啞、色盲症、高血壓等,如經體格檢查(一般兩年一次)發現有上述病症,應及時調換其工作。
2.具備必要的電力專業知識,熟悉本規程有關內容,並經考試合格。
3.應會觸電急救法(見附錄一)。
第3條 對電力工作職員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技術安全考試:
1.定期考試;每年一次。
2.臨時考試:
(1)新參加工作已滿六個月者;
(2)工作連續中斷三個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種或職務改變者。
鐵路局負責組織對水電段長、分局和段技術職員、電力調度、試驗職員的定期考試。鐵路分局負責組織對供電所主任、技術職員和各站、段、廠的電力工作職員的定期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發給“電力安全合格證”(見附錄二)。
第4條 新參加電力工作的職員、實習職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職員(幹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隨同參加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外單位支援、學習職員參加工作時,應由工作執行人介紹設備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第5條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應按《電力設備試驗標準》進行試驗,並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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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條 運行中的供電設備係指全部帶有電壓,或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縱即可帶有電壓的設備。鐵路供電設備一般可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條 電力工作職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參加作業:
1.經醫生診斷無妨礙從事電力工作的病症,如:心髒病、神經病、癲癇病、聾啞、色盲症、高血壓等,如經體格檢查(一般兩年一次)發現有上述病症,應及時調換其工作。
2.具備必要的電力專業知識,熟悉本規程有關內容,並經考試合格。
3.應會觸電急救法(見附錄一)。
第3條 對電力工作職員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技術安全考試:
1.定期考試;每年一次。
2.臨時考試:
(1)新參加工作已滿六個月者;
(2)工作連續中斷三個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種或職務改變者。
鐵路局負責組織對水電段長、分局和段技術職員、電力調度、試驗職員的定期考試。鐵路分局負責組織對供電所主任、技術職員和各站、段、廠的電力工作職員的定期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發給“電力安全合格證”(見附錄二)。
第4條 新參加電力工作的職員、實習職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職員(幹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隨同參加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外單位支援、學習職員參加工作時,應由工作執行人介紹設備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第5條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應按《電力設備試驗標準》進行試驗,並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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