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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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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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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師, 資格考試, 試卷

2000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四)內容簡介

2000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四)

本試卷為實例分析題,請仔細閱讀各題,簡要回答每一實例所提出的問題(共10題)。

   一、(本題11分)
   甲、乙、丙合夥經營一水果店,取名為"滿意水果店",負責人為甲。甲、乙、丙約定的出資比例和分成比例均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與乙商議後與果農丁簽訂了一份水果購買合同。因水果店流動資金不夠,甲決定向銀行貸款10萬元,銀行要求提供抵押擔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輛"尼桑"貨車作抵提,但未辦理登記。後因水果店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欲行使抵押權。為此發生糾紛。經查:(1)合夥協議約定,凡5萬元以上的業務須經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訴訟中免除了戊對水果店的2萬元債務;(3)水果店除欠銀行10萬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萬元債務;水果店的財產18lickc新利 10萬元。
   請回答下列問題:

1、設銀行、庚、己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債務應以誰為被告?為什麼?
   2、該合夥與果農丁所簽合同及與銀行所簽貸款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3、該合夥與銀行所簽抵押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4、設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債務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無效,甲的免除行為效力如何?依據何在?
   5、設銀行、庚、己同時向水果店行使債權,水果店的財產應如何清償?為什麼?
   6、設水果店的債權人銀行、庚、己和乙的債權人辛同時向法院起訴,銀行、庚、己主張用合夥財產清償債權,辛主張用乙在合夥財產中的份額清償其債權,法院應優先支持誰的訴訟請求?為什麼?
   7、設水果店的債權人銀行、庚、己向法院起訴後,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能否對丙的個人財產進行追償?為什麼?

二、(本題 10 分)
甲街道辦事處經所在地某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基金針,開展存貸款業務,吸收了 200 萬元的存款。 1997 7 月甲與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基金會向乙發放貸款 200 萬元,用丙中學所屬 50 畝劃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年利率為 15% ,借期二年。丙中學向甲交付土地使用證後,基金會即按約定向乙公司發放了貸款。借期屆滿後,乙公司僅向基金針償還了 20 萬元利息。甲即聘請律師索債,律師查明以下事實:乙公司貸款 200 萬元用於與丙聯營製售數學儀器,聯營類型為合同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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